堅持土地正義、拒絕草率修法:內政部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評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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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17日,全國農民雲集凱道,訴求「圈地惡法,立即停止」後,行政院長吳敦義面見農民代表,表示徵收應避免優良農地,並承諾加速「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期程。然而,一年之間,官方版本的修正草案不斷延宕,內政部第12次部務會報通過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修正幅度未符民間期待,換湯不換藥;而民間版本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提出已久,卻接連兩次遭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擋付委,如此說一套做一套的態度,實在令人氣憤。

  優良農地之保護淪為空頭支票

  目前我國之糧食自給率僅32%,遠低於世界各先進國家,吳揆曾具體指示,糧食安全應提昇至國家安全之層次,因此民間版草案規定特定農業區除國防、水利事業有重大急迫之情事並無適當國有土地可供使用、且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不得徵收;內政部版草案雖規定需用土地人不得將特定農業區納入勘選範圍,惟其但書條件過於寬鬆,等於開了一道後門,使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之規定形同具文,無法貫徹保護國家糧食生產基地之宗旨。

  「公益性」與「必要性」之判斷缺乏具體標準

  人民之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規定明文保護,僅有在具有重大公益且必要的前提下,才能夠加以限制;而土地徵收制度是國家單方面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必須具備非常嚴謹的公益性與必要性判斷,才能發動。民間版草案在第4之1條規定了非常詳細的公益性判斷標準,需用土地人必須依法進行公益性評估,並提出公共利益評估報告書,作為聽證會與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之參採資料;而徵收土地也必須在目的事業經過的縣市內無適當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可供使用的情況下才能允許。但內政部版草案卻將具體的公益性判斷標準從法條中拿掉,移至立法理由欄,使其喪失了法律明文的拘束力;至於必要性的具體判斷標準更是完全未曾著墨。

  依舊苟且的人民參與

  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理由書明白指出,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因此於徵收前應聽取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然而目前實務上召開的公聽會往往流於形式,未能使人民充分表達意見,關於公益性、必要性、補償合理性等等的判斷,更是由行政機關片面為之,毫無公平性可言。因此民間版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土地徵收案前需先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聽證會,俾使人民與行政機關能就徵收案的所有細節詳為辯論,確保徵收案的公益性、必要性與補償合理性經過公正檢驗,而有其正當性。然而,內政部版草案竟完全未納入聽證會之設計,仍然維持在實務上已廣遭批評、公信力早已蕩然無存的公聽會制度,故步自封,置人民之基本權利於不顧。

  「市價」之認定缺乏公信力

  徵收係徹底剝奪人民財產,因此即使通過公益性與必要性之檢驗,國家也應給予被徵收人完全之補償,方能使人民財產權之侵害降到最低。民間版草案在第30條規定徵收土地需依市價補償,並明確規定了評量市價的具體標準;除此之外,並要求需用土地人需委託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並將全部估價報告提出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徵收案時之參考。內政部版草案雖規定徵收土地應依市價補償,然而市價之認定仍由地方政府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且評議之標準未臻明確,公信力不足。

  區段徵收惡法幾近未修

  實務上最為人詬病之區段徵收,內政部版草案修正的幅度可說是微乎其微。當前區段徵收氾濫之原因,乃是由於區段徵收得以抵價地代替徵收補償費,因此需用土地人毋須事先支付龐大補償費,可以有效降低開發成本;而農地轉為建地後之賦稅收入與政府得藉此取得大量配餘地供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更使地方政府將區段徵收視為改善財政之優先手段。台中市副市長蕭家祺就曾明白表示,台中市政府之財政之所以是全國最佳,正是因為大量運用了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手段。民間版草案為了遏止政府這種搶奪人民財產以清償負債的歪風,將抵價地比例下限從現行的40%提高到55%,並刪除配餘地得逕為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規定,使公有土地之利用能回歸土地法由地方民意機關監督之機制。但內政部版草案關於區段徵收僅修正申領補償費與申領抵價地得於需用土地人同意之情形下互換之規定,其他重大爭議條文一字未動,根本毫無反省,無視日益擴大之民怨。